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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桦川县重点企业项目推介(五)

| 招商动态 |2016-12-06

佳木斯博海电力环保有限公司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佳木斯博海电力环保有限公司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由广东博海昕能环保有限公司投资兴建,总投资5.28亿元,占地面积6万平方米,主厂房采用一体化布置,所有车间和功能区全部集中布置在主厂房内。

主厂房的建筑物主要分为:垃圾卸料大厅、垃圾贮坑及给料区、焚烧炉/余热锅炉间、烟气净化区、出渣间、汽轮发电机间、综合车间及运行办公楼等。项目一期日均处理生活垃圾为1000t,配备2台日处理500t的机械炉排式垃圾焚烧炉,年处理能力不低于36.5×104t。二期扩建一台500t的机械炉排式垃圾焚烧炉。

项目建成达产后,可实现年销售收入7697.9万元,利润1369.48万元,新增就业岗位约80个。

金丰(水稻)现代农业

产业园项目

金丰(水稻)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总投资6500万元,占地面积6.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85万平方米,主要建设集沙盘展示、产品展示、电商平台、金融服务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办公楼1栋、仓储库、复混车间等。购置安装先进稻米加工生产线1条、电子商务平台配套设施、测土配方及复混加工设备。

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年加工)大米7万吨、粮食仓储10万吨、复混肥5万吨的能力。年可实现销售收入4700万元,利润1950,税金350万元,新增就业岗位170个。

项目于2016年5月份开工建设,今年计划完成全部建设内容。目前,办公楼主体完成,正进行内部装修及两座仓储库钢构件主体施工。

桦川县鼓励投资优惠政策(暂行)

为进一步鼓励投资,促进桦川县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桦川县实际,县政府决定给予投资人奖励和扶持,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

第一条 对新办企业从纳税年度开始,由县政府给予资金奖励,用于扶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一)生产加工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前2年按企业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后3年按50%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前3年按企业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100%奖励,后2年按50%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5年内按企业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

(二)农业综合开发、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商业、服务、旅游等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自企业纳税年度起,前2年按企业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100%予以奖励,后3年按50%奖励。

第二条 对收购或兼并关停、亏损国有企业,安置原有企业下岗职工占从业人数50%以上的投资企业和个人,第一年按企业当年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60%予以奖励,第二年按50%予以奖励,第三年按40%予以奖励。

第三条 县政府按照企业年度纳税额,排名定位,对企业负责人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的企业,由县政府根据所获级别给予企业适当奖励。

二、土地使用政策

第五条 所有招商引资企业用地除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全部采取招拍挂的方式出让,土地出让期按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办理。

第六条 企业上缴土地出让金,县财政按照土地出让金(不含征地补偿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管理费、测量费、登记费)地方分成部分的100%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待企业按照设计标准投产后及时支付。

第七条 为促进节约用地,项目建设用地由国土等相关部门组成评估小组,根据项目建设规模、投资强度、建设容积率等给予合理供地,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每达到3000万元提供1万平方米土地,对县财政贡献率较高的项目可以适当放宽。拟上二期项目的可预留用地,预留期为两年,超过两年未上新项目,取消预留。已供土地闲置超过两年的,由政府予以收回。

三、投资服务政策

第八条 对外来投资项目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一站式”服务,为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在投资者手续完备的情况下,3个工作日内为该项目办结县级审批、登记和注册手续,7个工作日内办结全部手续;同时对外来投资项目推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抓到底”的工作机制,切实搞好项目建设的全程服务,直到企业投产达效。

第九条 凡来桦川县投资兴办企业的,在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下限或最低标准征收;免收县级行政性规费。

第十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企业,供电、供水、通讯等公用事业单位在接到企业安装申请后,必须当日受理,优先安排施工。

第十一条 对携带高科技成果到桦川创办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县政府可在子女就学和个人生活需求方面给予照顾。

第十二条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县政府积极为企业争取上级的政策扶持。

第十三条 依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损害投资者及其企业利益的案件纪检监察及有关部门将从严查处;对于弄权勒卡、梗阻、刁难,给企业造成损失或使投资者撤资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对投资企业投诉的案件,司法机关将依法快立、快审、快结案、快执行。

第十四条 对重点投资项目实行挂牌保护,严禁任何部门干预企业内部和企业间往来所开展的各项活动,尊重客商的信仰和风俗习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企业的合法经营。未经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审核批准,任何执法部门和行政机关不得到企业进行检查、调查、收费、执法、评比等活动(消防、安全、环保、重大案件等突发事件处理和企业邀请的除外)。

第十五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产业链条长、吸纳就业人数多、科技含量高、经济或社会效益特别显著的企业,实行政策跟着项目走,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给予更大的优惠。

四、附则

第十六条 现有企业新上项目、扩大再生产投资规模较大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优惠。

第十七条 本优惠政策所指投资人为本县行政区域内、外的法人和自然人。

第十八条 本优惠政策由桦川县招商局负责解释,如与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桦川县鼓励投资优惠政策》(桦政发【2010】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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