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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锦市招商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02

富锦市鼓励投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域内外投资,打造佳木斯东部区域中心城市,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实现双赢的原则,根据国家、省和佳木斯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富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在富锦市行政区划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以及对富锦经济社会发展起到特殊拉动作用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棚户区改造基本建设项目、对外经济贸易技术合作项目、服务业投资项目、社会公益事业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优惠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域内外企业和个人投资者。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四条生产加工型项目以出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每公顷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不含土地出让金,下同)的标准供应土地,土地出让金按使用地段基准地价的下限收取。
第五条生产加工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纳税后,按本级所得土地出让金的20%予以一次性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纳税后,按本级所得土地出让金的30%予以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非生产加工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纳税后,按本级所得土地出让金的20%予以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棚户区改造基本建设项目,通过土地出让金财政返补形式予以奖励。财政返补标准依据区位价格划分的区域,正大街风情区享受本级所得土地出让金70%的返补政策;沿江风景带享受本级所得土地出让金50%的返补政策;城市其它区域由市政府认定,最高享受不超过本级所得土地出让金30%的返补政策。
第八条城乡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项目和社会公益事业投资项目,根据项目情况,可采用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土地。
第九条土地出让期按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办理,使用期满后可以优先续期。投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否则需另行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补缴土地出让金优惠部分。如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时,须先行向市政府补缴出让金优惠部分。
第十条生产加工型项目、对外经济贸易技术合作项目、城乡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项目和社会公益事业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自企业纳税之日起,前2年按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缴库额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以后连续3年按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缴库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服务业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自企业纳税之日起,前2年按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缴库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或提供就业岗位500人以上的项目,或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政策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给予更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属富锦市重大项目的,本级行政规费按投资规模予以相应减免,国家和省规定的行政规费按最低限度收取。 
第十四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行政规费综合计算、统一收取,统一减免的方式。正大街风情区按10%的行政规费收取,沿江风景带按30%行政规费收取,城市其它区按60%行政规费收取。对具有行政垄断性质的中介费用一律按最低限的50%收取。

 第三章 服务措施

第十五条符合本办法的投资企业市政府给予挂牌保护,除安全检查、税收检查、涉案调查、应急管理事项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确需进入企业检查收费的,须经富锦市政府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属生产加工型和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事项,通过市政府绿色通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七条属棚户区改造基本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事项,按市政府联办件程序,在8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八条各类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运输、通讯条件等,予以优先安排。
第十九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办法条件并在富锦注册的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劳动、环保等部门给予优先支持。

第四章 奖励政策

第二十条凡符合本办法条件的企业或个人,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认定并予以兑现政策。
第二十一条企业年纳税缴库额(不含关税)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或中介人享受政府奖励津贴,每年1万元。连续两年纳税缴库额(不含关税)在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府给予企业法人代表或中介人安排1名符合上岗条件的财政供养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富锦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如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与上级政策抵触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农垦建三江管局及所属三个国有农场适用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富锦市鼓励投资优惠政策》(富发[200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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