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远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02
为进一步鼓励投资,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抚远县实际,县政府决定给予投资人奖励和扶持,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
(一)生产加工型项目,投资额在50—1000万元(含50万元)的,自企业纳税年度起,前2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级收入新增部分入库额的100%予以扶持,第3年按50%扶持。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前3年按增殖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级收入新增部分入库额的100%扶持,第4年按50%扶持。(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等自然能源项目除外)。
(二)农业综合开发、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的投资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自企业纳税年度起,前2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级收入新增部分入库额的100%予以扶持,第3年按50%扶持。
(三)商业、服务、旅游等第三产业项目,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对地方经济有较大拉动作用的,自企业纳税年度起,前2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级收入新增部分入库额的100%予以扶持,第3年按50%扶持。
(四)从事外经贸业务在抚远本地注册,并在抚远海关报关的企业,自企业纳税年度起,前2年按增值税地方级收入新增部分入库额100%予以扶持,第3年按50%奖励。
本着“谁受益,谁扶持”的原则,上述奖励由受益的同级财政部门兑现。
二、土地使用政策
(一)土地出让期限按国家规定办理,由投资人自己选择年限。
(二)生产加工型项目,投资额在50—1000万元(含50万元)的,由出让土地的政府按本级所得出让金的40%补助给投资者;投资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由出让土地的政府按本级所得出让金的60%补助给投资人。
(三)投资生产加工型项目,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在上述补助的基础上,可再补助10%。
(四)投资非生产加工型项目(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地理位置的情况和项目情况,以及对地方经济起拉动作用的大小,由政府确定是否给予补助、确定补助比例或全额补助。
(五)投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可采用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土地。
三、其它扶持政策
(一)属县重大项目,县本级收费按照投资规模予以相应减免或免收。国家、省、市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限额收取。
(二)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法人代表(包括投资方代表)及配偶、子女免费办理本县户口,子女入学享受本县城镇居民待遇。
(三)外来企业在抚远注册公司从事对外经贸业务,赋予其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同时享受边贸企业的优惠政策。
(四)向外来投资企业的法人代表和高级管理人员发放《外商证》,持证人员享受相应优待。
(五)投资规模较大,对地方经济有较强拉动作用的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
(六)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以上项目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殊优惠。
四、适用范围
本优惠政策所指的投资人包括抚远县行政区域以外的法人和自然人,也包括抚远县行政区内的法人和自然人。所列投资额均为固定资产投资额。
五、兑现程序
投资人在确定投资意向后,到县招商局备案。县招商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投资人、投资项目、投资规模进行审核确认,并出具确认文件,有关部门根据确认文件兑现政策,进行扶持。